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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法院 龙游县公安局关于建立协助查控车辆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06 10:43:43 阅读次数:40



 

为进一步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强化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的协作纪要精神,有效开展涉民事执行案件涉案车辆协助执行工作,提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效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查扣涉案车辆和公安机关协助查扣涉案车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人民法院对需要县公安局协助执行的车辆,应先行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编号等基本信息并依法办理查封手续。

二、县人民法院需要县公安局协助布控车辆的,应当向县公安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明确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并载明布控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发动机号码等信息和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如需对车辆所载货物进行查控的,需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予以特别载明。

三、县公安局在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审验、路面巡查等环节发现协助布控车辆的,对车辆实施拦截,经核对车辆相关信息与布控车辆信息一致的,依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暂扣,向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告知拦截查扣车辆的原因。

四、县公安局在查扣涉案车辆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或执行备勤人员(24小时备勤电话15345707921),县人民法院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车辆查扣现场接收。

在公安机关办公办案场院内查扣车辆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征得现场查扣公安民警同意,也可延迟交接。对延迟交接的,县公安局可将布控车辆暂扣于公安机关或停车场。

五、县人民法院接收查扣车辆应由2名以上执行人员进行,执行人员到达查扣现场后应出示执行公务证。

六、经法院执行人员与公安民警共同核对无误的,法院执行人员应出具一式两份的查扣清单,由执行人员和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签字确认,公安民警作为见证人在查扣清单上签名后,车辆移交给人民法院。查扣清单人民法院留存一份,交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一份,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离开现场拒不到场的,公安机关收执一份。

七、县公安局拦截查扣车辆后通知了县人民法院,但县人民法院未响应的,县公安局应在拦截查扣现场立即将布控车辆予以放行,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县人民法院领导。

八、县公安局协助查控车辆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范围,并不得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县公安局依法协助执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或被查扣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等提出的异议,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处置。

十、县公安局协助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拖车费、停车费等)由县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县人民法院到查扣现场接收车辆时应支付执行悬赏奖励。

十二、县人民法院在车辆被查扣后或不需要布控的,应及时通知县公安局予以撤控,县公安局应当及时撤控。

十三、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商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游县人民法院                    龙游县公安局

 

2015年2月9日